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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陈彦奇

  中国的民族乡是指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一级国家政权,或者说民族乡是中国在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件的少数民族较小的聚居地方建立的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乡级基层政权。民族乡是解决中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特殊的基层政权形式,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和完善的结果。民族乡是中国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产生和创立的,同时,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族乡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民族乡最初是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的规定,在相当于乡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基础上建立和改建的。建立民族乡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比较多的特点,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特别是保障和实现散杂居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民族乡作为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和探索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创立的最具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之一。民族乡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不具有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因为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聚居人口总体人口相对比较少,居住的区域面积也比较小,没有条件行使自治权利,因此民族乡不能构成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是民族乡又不同于一般的乡,民族乡拥有比一般乡更多更大的自主权。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和管理指导民族乡工作时必须考虑民族乡的特点和照顾民族乡的特殊需要。民族乡的地方国家机关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民族乡作为一种行政体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写进了新中国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贯彻落实宪法关于民族乡的有关规定,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和《关于更改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之后,民族乡的建立和更改工作得到了迅速开展,但是,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有关民族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乡工作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首先恢复了有关民族乡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到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该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族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标志着民族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

  

参考资料: 沈林.中国的民族乡[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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