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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施行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2018年08月02日 阅读量: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二条强调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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